股利政策

本公司年度如有獲利,應提撥不低於百分之三為員工酬勞及不高於百分之三為董事酬勞。但公司尚有累積虧損(包括調整為分配盈餘金額)時, 應先彌補虧損之數額後再行提撥。

前項員工酬勞由董事會決議以股票或現金分派發放,其發放對象得包含符合一定條件之控制或從屬公司員工,該一定條件授權董事會訂定之。員工酬勞及董事酬勞分派案應提股東會報告。

本公司目前屬成長階段,股利政策須視公司目前及未來之發展計畫、考量投資環境、資金需求、國內外競爭狀況及資本預算等因素,每年就可供分配盈餘提撥不低於百分之三分配股東;股東紅利之分派得以現金或股票方式發放,其中現金股利之發放以不低於當年度股利總額之百分之十。
可分配盈餘計算之每股股利小於○.五元時,得不分配盈餘。

本公司將考量公司所處環境及成長階段,未來將配合業務發展擴充,盈餘之分派應考慮公司未來之資本支出預算及資金 需求,就當年度所分配之股利中,以不低於百分之十發放現金股利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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